王延虎
  大多數國家對非法獲取的言詞證據一律排除,這是因為非法獲取的言詞證據威脅到公民的人身權,電子數據與其非常相似。因此,筆者認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電子數據也應當一律排除,理由如下:
  電子數據具有易變性。電子數據主要是指基於計算機應用、通信和現代管理技術等電子化技術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圖形符號、數字、字母等的客觀資料,如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等。這類數據是語言的數字化形式,其真實性不僅受客觀因素的影響,還與取證人的主觀傾向密切相關。取證人可能因發生差錯、有意欺騙,而人為地添加、篡改、遺漏或刪除某些電子數據。可見,這類數據是否真實可靠受人的因素影響較大,而非法獲取的電子數據更無法確保其真實性。
  電子數據具有依賴性。電子數據的虛擬性決定其在“硬性”和“軟性”兩個方面有極強的依賴性。“硬性”方面是指依賴於電子設備。傳統書證、物證不需要借助其他工具、設備就可以被人們所感知。但電子數據對運行環境的依賴程度極大,電子數據輸入、存儲、輸出的全過程必須借助一定的硬件設備和軟件平臺,但這些硬件設備和軟件受客觀環境和人為因素的影響很大。比如通過偷拍取得的數碼照片的真實性就值得質疑:一是因為在躲藏情形下的拍攝,受光線、周邊環境、拍攝設備硬件等因素的影響,圖像與真實情況可能有較大誤差;二是無法掌握拍攝前後的具體場景;三是電子數據證據對保存條件有很高的要求,如果保存條件的變化導致存儲介質周圍的磁場受到嚴重干擾,就有可能對電子數據的真實性產生影響。“軟性”方面是指電子數據的生成、傳遞必須以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為依托,電子數據的完整性與真實性也與取證人的技術水平密切相關。非法獲取的電子數據無法保障其所依賴的“硬性”和“軟性”兩方面能夠達到相關的標準,因此,其可信度低。
  電子數據具有易取性。隨著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隱私、機密、檔案等信息開始被記錄到互聯網、計算機等網絡和設備上,信息的獲取更加方便。表現在司法領域就是計算機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很多證據都以數據形式存在並可通過計算機或網絡進行處理、存儲和傳輸。而獲取電子數據的手段更是五花八門,比如攝像頭、相機、錄音設備,甚至木馬病毒等等。這些工具使用普遍且門檻低,給非法獲取電子數據提供了便利。
  我國在收集電子數據的程序方面尚未制定明確的法律和技術規範,如果承認非法獲取的電子數據可有限制地排除,那非法獲取電子數據的活動將越來越猖獗,勢必嚴重威脅到個人隱私、人權等,甚至影響社會穩定和網絡安全,造成人心恐慌。因此,對非法獲取的電子數據應一律排除。
  (作者單位:山東省沾化縣人民檢察院)  (原標題:反方:凡非法獲取應當一律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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