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王斌《北京市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實施意見》日前通過,意見明確,本市將建立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制度,出台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堅持“以事定費”,按照現行預算管理辦法列入購買主體部門預算,不單獨設立專項資金;堅持“費隨事轉”,原有服務項目轉為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的,要及時調整原有相關支出預算。
  北京市財政局有關負責人表示,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就是通過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會公眾提供的公共服務等事項,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備條件的社會力量承擔,並由政府根據服務數量和質量向其支付費用。與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關的服務領域和項目應重點考慮、優先安排。應當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公共服務,以及不屬於政府職責範圍的服務項目,不得購買。
  意見要求,政府購買服務內容實行指導性目錄管理,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公共服務需求動態調整。目錄範圍內的服務項目,適合社會力量承擔的,原則上應採用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提供。
  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是納入行政編製管理、財政負擔經費的機關單位和團體組織,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購買服務參照執行。
  據瞭解,事業單位也可作為承接主體,但要與社會力量公開平等競爭。另外,購買服務項目採取合同化管理,購買主體應與承接主體簽訂合同,監督項目實施;承接主體要嚴格履行合同義務,按時完成服務項目任務,保證服務數量、質量和效益,不得轉包。  (原標題:北京將建政府購買服務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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